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精神,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经红原县人民检察院与红原县国土资源局、红原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红原县水务中心达成协议,决定在全县开展 “净化江河源头公益诉讼”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并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站在守住生态红线、实现绿化红原、推进绿色发展的战略高度,切实把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发展优势,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做出贡献。
二、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有利于督促落实环保问题整改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省级环保督察相关工作,环保问题不单单是环保部门的问题,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强化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更好地落实整改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回头看”。
(二)有利于更好地促进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十三五”时期,我县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面临重大挑战与重要机遇,通过依法履行检察公益保护职能,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水务局等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为加快我县“三地一时代”建设营造良好法制环境。
(三)有利于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建设。红原县境域分属长江、黄河两大水系,以查针梁子为分水岭,东南为长江水系大渡河流域、北部为黄,水系白河、黄河流域,是长江、黄河上游的重要水源涵养地,处在若尔盖—玛曲重点生态功能区,在国家生态安全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此项工作是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后续工作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安排的根本要求。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工作重点
以河道及其岸线生态环境治理为切入点,重点解决:砂石开采贮存扬尘污染、河道污染、河流非法排污口、生活垃圾污染、生活污水入河、畜禽粪污入河、破坏陆域生态红线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改善水环境质量,推动河道及其岸线等生态系统修复,推动落实河长制等相关制度,有效保护生态资源。在办案中要确保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注重提升办案效果。
(二)工作开展
1.积极动员部署。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成立领导小组,确保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到位、人员落实到位,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认真学习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会议文件精神及公益诉讼经典案例,善于借鉴公益诉讼试点省、市好的经验和做法,真正做到融会贯通、熟练运用,全面提升履职能力。
2.线索摸排及案件办理。面向社会宣传公益诉讼制度,宣传本次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扩大影响力,进一步拓宽案源来源渠道,全方位摸排、收集线索。充分利用已建立的各种机制或平台,加强与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等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联合开展相关工作,掌握行政机关执法信息,梳理问题、发现案件线索。
立案调查核实:要明确侵权行为所损害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明确保护对象,围绕监督重点,及时审查立案,要注重调查核实,及时有效做好证据固定工作,注意证据“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同时要避免盲目调查或跑风漏气泄露案情。
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要把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两个阶段、两种方式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积极通过诉前程序推动相关部门主动履职纠错。注意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参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等地方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确保法律的准确统一适用,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要及时跟进处理情况,以此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公益损害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依法提起诉讼:在提出检察建议后,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得到有效及时保护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既要遵循公益诉讼规律,又要遵循法律监督规律,实现两者有机结合。
3.善于总结提炼。要及时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对公益保护效果明显的案例进行宣传,对存在的问题、不足要及时查找办法、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同时要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违法犯罪线索,逐步形成长效办案机制,不断提升监督层次。
四、其他要求
(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作用,抓住公益的核心,突出环境保护重点,以诉讼为最后手段,强化诉前检察建议作为前置手段,提高监督效率,督促、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协作配合,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目标一致,二者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形成保护公益工作合力。
一是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要探索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的信息平台,共享部门领域违法信息、检察机关已办公益诉讼案件等数据信息,实现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院发现行政部门可能存在履职问题时提前预警,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告知等功能。
二是建立重大情况通报制度。为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时处置突发性、普遍性等重大问题,探索建立重大情况通报制度,任何一方获得涉及行政执法及公益诉讼的重大舆情,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回应社会关切。
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对于达成一致的事项,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予以明确,指导和推动公益诉讼工作。检察院对相关行政部门存在的系统性、领域性问题,可以集中提出意见建议;行政部门可以对检察院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四是建立日常联络机制。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部门之间的日常联络及文件传输等工作。
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红原县国土资源局
红原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红原县水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