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经红原县人民检察院和红原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现就我县开展食品药品领域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食品药品领域监督管理部门的不作为和违法作为进行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责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检察院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维护食品药品领域公共利益。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违法作为和不作为。
违法作为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和职责,实施错误的行政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消极的不履行行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和职责,有可能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检察院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应当以事实为准绳,以公益性监督为核心,坚持合法监督、有限监督、对事与对人监督并重的原则。但不得干扰和干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对正在实施的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提前介入,进行监督。
第四条 检察院在履行检察职能中发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在违法情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检察监督采取的方式是检察建议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纠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向相关部门移送其犯罪线索。
第五条 建立联合培训机制。双方举办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时,可以为对方预留名额。双方可以邀请对方单位领导或办案骨干开展讲座活动,共同提高食药领域执法能力。
第六条 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双方各自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双方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座谈交流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并交换意见和建议。同时,建立定期交流法律法规制度,便于双方第一时间掌握食药领域最新法律法规,并加强理解运用。
第七条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双方可互邀对方参与本单位的食药领域专项行动、法制宣传等活动。双方也可共同联合开展上述活动,共同促进食药领域公共利益保护。
第八条 建立调查配合机制。检察院为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可以调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案卷材料、法律文书,询问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支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察院的违法调查行为有权予以拒绝。
第九条 建立案件反馈机制。对于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案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自查,认为确属不履职或者违法履职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复检察院,认为检察建议有错误的,应及时沟通,阐明意见;检察院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应认真研究,核实后依法处理。
第十条 建立执行协作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食药领域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中存在的执行受理、执行行为问题,可向检察院通报有关情况。检察院可跟踪有关机关的执行活动并开展检察监督,合力打击食药领域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红原县人民检察院和红原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红原县工质食药监局
2018年4月5日 2018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