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由人民检察杂志社主办,武汉市法学会、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协办的“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与办案组织完善”专题研讨会在武汉召开。来自高校和检察机关的50余位代表结合各地实践探索,深入探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与办案组织完善的对策建议。
重要意义与实践探索
内设机构改革是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完善检察职权配置的重要举措。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和办案组织建设,对基层检察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武汉市法学会会长胡绪鸟昆认为,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提高改革整体效能,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坚持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内设机构改革和办案组织建设,进一步优化司法职能。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谢佑平认为,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和办案组织,有利于提高检察工作效率和公正司法的水平。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检察长陈重喜表示,汉阳区检察院连续十年举办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年会,近年的年会主要围绕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与办案组织完善等司法改革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在总结检察改革经验、推动检察理论创新、服务检察人才培养、促进检察业务发展方面切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各地基层检察院代表介绍了自身在内设机构改革与办案组织建设方面的实践探索,为司法改革提供了丰富的样本。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检察长潘祖全介绍了该院通过实行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合理界定办案职责、深入完善改革配套机制,探索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办案组织体系;通过确立“一局三部四科室”的组织框架,探索基层检察院内部职能和机构设置整合优化的做法。他认为,健全检察办案组织形式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的基础和保障。而内设机构整合也是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两者要同试同改,探索形成扁平化的办案管理模式。陈重喜表示,汉阳区检察院通过机构整合、能岗相适、机构调配,资源配置明显优化,整合效应初步发挥,内部监督明显强化,案件管理逐步规范,工作管理明显增效,控制执行力增强。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长吴洪江结合该院改革实践,认为“小院整合”改革通过整合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实现扁平化管理、优化办案资源,从根本上解决了内设机构重叠、结构松散、职能交叉、效率不高等问题,是基层检察院内部职能分解、管理形式创新的探索。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李振介绍,该院作为山东省首批改革试点的基层检察院,已经完成了首批检察官的遴选工作,目前内设机构仍沿用了以往的设置。随着员额制改革的推进,传统内设机构如果不进行相应改革,必然会形成另一种“案多人少”的矛盾,内设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面临的问题与困境
针对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与办案组织的现状以及改革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与会人员进行了深入总结与反思。
对于当前内设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黑龙江省肇州县检察院检察长金莲子表示,现有的内设机构级别规格不统一、名称不标准,机构数量过多,行政化色彩过浓,在内设机构改革上应针对现有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甘肃省临夏市检察院检察长柴继玲认为,当前办案一线力量严重不足,年龄结构老化,后备人才补充力度不足,难以适应检察工作发展新要求。
山东省阳谷县检察院检察长蒋文利提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分工过细,导致资源内耗和忙闲不均,行政部门多,具有司法资格的司法行政人员多,导致办案力量流失。
针对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与办案组织改革与调整中产生的新问题,云南省嵩明县检察院检察长贾永强认为,内设机构应处理好与其他改革措施的相互关系,无论按照诉讼环节还是按照检察职能的专业分工划分内设机构,最好在探索中形成共识。
针对上述问题,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认为,“大部制”改革应当分类别、分层级实行,即原则上“大院部门制、小院大部制”“基层大部制、省市级部门制”;同时,要注意把握改革的进度。对于目前已经达成共识的方案,可以先试先改,对于争议较大的问题,则最好先进行充分的理论论证和试点,而不宜一步到位。此外,应当充分关注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构建的合理性问题。应明确检察官办案组并不是一级办案组织,而是一种协同制办案模式。检察官的基本办案单元是“检察官+书记员”,检察官助理等辅助人员应当集中统一使用。自侦部门的办案组织建设固然有其特殊性,但不能采用所谓团队制或共同办案模式。
路径与对策
在梳理与总结问题的基础上,与会人员提出了破解难题,推动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与办案组织完善的一系列原则、对策与建议。
陈重喜建议,应着眼于检察官队伍的长远发展,建立充满活力、能上能下的新陈代谢机制;着眼于司法办案组织的优化配置,解决检察辅助人员紧缺的问题;着眼于检察官资源的充分开发,加强检察官的考核奖惩。
潘祖全建议,内设机构整合应以规模小的基层检察院为重点,以职能的合理界定为前提,根据检察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能分工,对相应机构进行适当归并和调整。内设机构整合过程中,对名称不宜一味求新,对于已经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机构名称,应当予以保留。此外,整合后的管理工作不能弱化。要充分考虑国情实际,将行政管理作为司法办案的重要制度保障。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检察长胡俊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办案组织形式的完善,建议在职务犯罪侦查办案组的构架下,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高效开展。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认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应坚持保障检察权全面公正高效的行使、优化检察权内部配置、统一分级设置的原则。建议各个检察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机构规范、职责划分清晰等方面,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进行完善。
谢佑平建议,在改革过程中,应着力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职能分工。内部机构的设置应以检察机关所承担的基本职能为依据,以避免重叠和交叉。第二,业务分类。在改革中,以案件性质作为内设机构和办案组织设立的根据,有利于司法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有利于与公安机关和法院工作机制的衔接与协调。第三,内在规律。在改革和完善内设机构和办案组织时,应该遵循司法权运行的规律。
湖北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磊认为,研究内设机构改革和办案组织建设的问题,应处理好内设机构和办案组织之间的关系。内设机构改革方面,省级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应当实行专业化、精细化分工,推行精密司法;市级检察院内设机构根据规模作适当调整;基层检察院则应以大部门制为改革方向。此外,应处理好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职责定位,比较理想的模式是形成固定式办案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进行办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齐文远表示,改革创新需要一种底气,这种底气来自于理论自信与文化自信。汉阳区检察院连续十年召开检察理论与应用研究年会的做法,形成了检察理论研究的一种模式。当前,在刑事案件大量增加,基层检察院办案人数有限,程序要求愈加严格的情况下,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与办案组织完善,显得格外重要。在自上而下推进改革的同时,结合基层检察改革实践,自下而上地总结经验做法,更具基础意义。
(原标题:在“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与办案组织完善”专题研讨会上,与会人员认为 遵循司法规律推进基层院内设机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