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不会导致“同罪不同罚”
本报北京9月3日电(记者郭美宏)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否会导致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出现“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试点地区开展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进行从宽处理,不会有严重突破法律的情况发生,不同地区之间也不会出现明显的“同罪不同罚”现象。
这位负责人介绍,即将开展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对坦白从宽、宽严相济这一基本刑事政策进行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一个做法。这项制度必须以保障司法公正为前提,在此前提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在办理程序上适当从简,在实体处理上适当从宽。
这位负责人强调,认罪认罚从宽,不是无边的从宽,它的前提是必须适用刑法对于各个具体罪名的规定。而且,为了推进这一制度的实施,最高检还将会同最高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程序上进一步提出要求,在量刑指南上进一步完善,使得在适用从宽幅度上有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