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院对强行冲站逃费破坏收费设备的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时间:2018-07-22 点击: 次
2011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贺某伙同他人窜至成都市绕城高速北城收费站,由被告人贺某驾驶一辆灰色吉利轿车领头,带领两辆货车尾随其后,强行冲开收费站栏杆逃避收费,致使北新收费站一台栏杆机车检器损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 金牛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贺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已对国家财产构成民事侵权。被告人贺某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保护国家财产,挽回经济损失,金牛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一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开放审理,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赔偿被害单位四川成都绕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