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七、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