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一位有着哲学家气质的杰出法律人,被认为是与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富勒、罗尔斯齐名的法学家,他的法理学思想被评价为“标志着一个新的法理学时代的开始”。法律的整体性就是其主要法学理论之一。
法律的整体性一词,出自于德沃金《法律的帝国》一书。德沃金认为,鉴于社会的整体性和政治的整体性,法律也应当是整体性的。而法律的整体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中的整体性,限制了立法者在扩大或者改变公共标准方面可能作出的行动;二是判决中的整体性,要求法官把公共标准的现有体系视为表达和尊重一套合乎逻辑的原则,而且为了这个目的,法官必须解释这些标准,以便在这些明确标准之间和之下发现暗含的标准。笔者以为,整体性要求尽可能把社会的公共标准的制定和理解看作是以正确的叙述去表达一个正义和公平首尾一致的体系,只要做到上述两方面的整体性,就可以将纸上的法律完全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实现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连贯性,达到一种与公平、正义并列的政治美德——法律整体性。
在法律整体性的理论范式之下,最重要的是把法律理解成为“阐释性的概念”,对法律进行“阐释性的建设”。那么,如何进行法律解释呢?首先,秉持法律的观念是建设性的。通俗地讲,就是通过对法律的阐释产生一些原则,并用这些原则指引实践,确保未来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其次,解释法律应关注它的起源和历史,了解原初的立法精神,在此基础上赋予一些创造性的建构。这就需要法官不仅要了解过去,更要发现隐含于法律、法规和判例之后的一些原则、规则、政策、道德等因素,力图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实现法律的整体性。再次,有效区别立法者与法律文本,立法者的意图只能代表过去,而法律文本可以进行阐释,法律解释者应当侧重于现实的客观环境,侧重于法律的结果,给予法律更精练和更具体的阐释,以表明法律是一个整体:不仅有立法者的意愿,而且有诸多来源于现实、隐含于现实的因素。可以看出,法律整体性的解释观中,确立法律的阐释性观念是前提,即法律是一个综合体,合理阐释法律是基础,法律需要根据宽泛的原则与既定的价值来阐明,法官裁判的整体性是关键,强调法官在判断案件时,必须注意发现隐含于法律、法规背后的一些标准,结合文本意图,确保法律裁决的公平与正义。
应当说,德沃金的法律解释观讲求捍卫法律的自主性,通过把“法律”概念扩展至包括原则在内的宽泛领地并将法律打扮为一个富有弹性的“阐释性”概念。当然,任何理论都有一定的缺陷:法律的整体性解释观需要立法者的周密安排,更需要借助法官的法律智慧与良知,因而在很大意义上是对法律理想的一种追求,即难以适应社会现实,这点连德沃金本人也不予否认,“整体性所必须履行的责任总是以产生明天的法律的可能性向今天的法律挑战,即对疑难案件的每一种判决都是向法律理想投的一张赞成票”。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裁判案件理应遵循成文法律,但是,“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规章条文也不能网罗一切行为准则,不能覆盖一切具体案件”,因而法律解释就成为了一种必要的裁判方法。德沃金的法律解释观强调法律解释不仅要考虑立法者本意,更要注重社会现实、社会正义与个人良知,如此方能正确阐释法律。就此而言,在社会纠纷日益复杂化的今天,此种解释观对完善我国法官的裁判方法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作者单位: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