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对策
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毛中福
内容摘要: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他们的状况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近年来我们社会的管理和公共服务越来越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却呈愈演愈烈之势,社会危害性日趋加剧,已成为“当今之患,未来之忧”,未成年人犯罪既是一个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被称为三大公害之一(其他两大公害,一是吸毒贩毒,二是环境污染),也是我国近几年所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之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自从改革开放、城市化运动、城乡一体化后,其在我国刑事犯罪中的比例呈日趋上涨之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党和国家密切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因此,如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件亟待解决的事情。它关系到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关系到国家的和谐稳定!本文从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对策方面,以期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多位一体的教育功能、惩戒功能,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标本兼治,使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取得实效。
主题词:未成年人犯罪 标本兼治 和谐稳定
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确定的罪名定罪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少量钱财,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系又聋又哑或盲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一)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低龄化,是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个主要趋势。在过去犯罪的高峰期一般是十五至二十四岁,而开始有劣行的年龄一般是在十一二岁,由于生理年龄的提前化,十三四岁便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十五六岁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峰期。
(二)侵财性犯罪占首位
当前,在所有未成年人犯罪中,以侵犯财产为犯罪目的的犯罪占到相当大比例。在未成年人所犯罪行中,属于侵财性犯罪的盗窃罪、抢劫罪一直高居未成年人犯罪的前列。与成年人犯罪不同的是,大多数未成年人在犯此类罪行时,并未表现出财富原始积累的动机。他们在实施此类行为时的动机,或者是为了玩乐享受之需,或者纯粹是为了寻求一时的刺激,更有甚者则是出于朋友义气,为朋友出头的逞强好胜心理而实施犯罪行为。当他们无力或者不愿意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解决时,往往采取盗、抢、骗等非法手段,来满足自身的需求。
(三)犯罪团伙化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在所有的案件中占到一半以上。未成年人往往容易形成“小团体”,而具有不良行为和倾向的人员一旦混迹于其团体中,便会诱使成员之间互相模仿、交叉感染,逐步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强化和共同犯罪案件的不断发生。
(四)暴力程度增强,凶残程度增加
有关资料显示,未成年人在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等暴力犯罪中,以伤害和抢劫两类犯罪增长幅度为最高,因盗窃、抢劫、强奸等犯罪而杀人灭迹的一案多罪的混合型案件也时有发生。就如在2004年, 某公安机关侦破了一起以4名未成年人为首的35人黑社会性质的流氓恶势力犯罪团伙。经查, 自2000年5月以来, 该团伙以抢劫为主, 集强奸、敲诈勒索、盗窃、伤害为一体, 作案手段残忍, 活动猖獗, 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治安。
(五)犯罪类型趋于多样化、智能化、成年化
从近几年的未成年犯罪情况可以看出,一些如毒品犯罪、色情犯罪、有组织犯罪、网络犯罪等的比例不断上升,犯罪的手段和类型日趋多样化。另外,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作案手段老练,他们作案前有准备、有分工、有工具,反复踩点,有的较成年人更加缜密。作案时有的还模仿警匪影视片中的作案手法,手机、电脑、摩托车甚至汽车等现代化的通讯和交通工具也被运用于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成因
(一)自身的原因
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出现了生理发育加速的现象,而引起了显著的变化,对未成年人心理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全新的影响。然而,未成年人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这些矛盾在外界良好的社会影响和教育下能得到正确的解决,从而使未成年人健康地向成年人过渡;反之,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这些矛盾就会使未成年人向错误方向发展。当我们具体分析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时,可以看到它们之间存在着下列主要矛盾:一是精力过剩与缺乏支配力的矛盾。未成年人迅速的生理发育,大大增强了他们的体力活动量,而心理水平的提高却相对缓慢。这往往使未成年人在不良因素影响下,易进行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如打架斗殴、抢劫、强奸等。二是容易兴奋与控制能力差的矛盾。有些未成年人常因外界的刺激而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导致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这就是为什么未成年人比成年人容易突发激情性犯罪的一个原因。三是性机能发育成熟与性道德观念、性法制观念缺乏的矛盾。未成年人容易接受外界不良的诱因刺激,可能为所欲为地去追求异性刺激,从而走上性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家庭的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父母不仅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更是终身的教师。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然而现代社会,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精神文化生活内容的更加丰富,现代家庭在经受各种诱惑的同时,也逐渐在发生变异。这对未成年人的心灵产生了重大冲击,各种 “畸形”心理也应运而生,给整个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来分析家庭教育状况,可以看出家庭教育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家庭教养方式不当
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教育方式不当,有的对子女娇宠溺爱,有的对孩子简单粗暴,有的却对孩子放任自流。家庭物质条件优越,对子女的日常生活需求过于大方,只顾满足其物质欲望,使其在生活上贪图享受。在这种家庭长大的子女,往往具有极其强烈的利己意识,对家庭、社会只会想到索取,缺乏奉献精神,缺乏爱心和同情心,将物质利益的追求当成生活的最主要目标。随着物欲的无限制膨胀,又不能从正常渠道及时得到满足时,就会通过违法犯罪的非正常渠道来实现。他们往往好逸恶劳、虚荣贪婪、称王称霸、有恃无恐,经常拉帮结伙、旷课逃学、打架斗殴,甚至吃喝嫖赌、偷盗抢劫、无所不为,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2、家庭不和或者父母离异对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影响
现代社会,夫妻离异率不断上升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而父母离异后,许多孩子无人照管,在此情况下,绝大多数孩子体会不到家的温暖,这给他们幼小的心灵带来了极大的创伤,也为以后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埋下了隐患。同时,如果一个家庭内部成天纠纷不断,也会使未成年人得不到应有的亲情,并且会使他们对家庭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这样就会使他们更容易混迹于社会并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3、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缺失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那些父母双双外出务工或从事其他活动而将其留在家中由其近亲属照料和看管(但也有一些没有任何亲属照顾)的那些未成年人的统称。 “留守儿童”由于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外出流动,其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绝大多数“留守儿童”不得不生活在结构不完整的家庭之中。 “留守儿童”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但在生活中有了委屈却没有倾诉的对象,长期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没有多少和父母及他人交流的机会,更不用说父母的关心和照顾,久而久之,其人格表现或是攻击性强,或是偏向抑郁,而这种情绪和性格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那么这些“留守儿童”就往往很容易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的因素
对于当今我们的学校教育是应试教育还是素质教育的争论,现在还是没有一个准确的定论,但不能否认的一个问题是:眼下的学校教育在培养和塑造未成年人的良好的品德和情操上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许多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与他们在学校没有受到很好的德智教育有着很大的联系。目前来看,学校教育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品德教育,不顾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对成绩较差的学生教育管理不力,动辄把有轻微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导致一些不良的倾向在未成年人中间滋生而没有被及时加以正确的引导,这些不良的倾向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二是在教育方法上,有些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采用一些简单、粗暴的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缺乏与学生的交流。这些错误的教学方法容易导致未成年人产生情绪障碍。
(四)司法的因素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促进了“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基于国家监护权的社会观护制度对于教育、感化、挽救迷途未成年人起到显著作用。但由于处在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无法判知其行为违法与否,加之我国司法机关对法制宣传力度的欠缺,导致我国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普遍不高。
从社会方面看,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中出现的某些拜金主义思潮,歪曲了一些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极易把未成年人引向犯罪。二是不良影视作品的影响,网络游戏、电子游戏、影视剧充满色情、暴力内容,对未成年人产生间接的教唆和潜移默化的犯罪诱导。三是缺乏有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机构。未成年人为弱势群体,当他们因种种原因失学和无法就业时,缺乏有效的监管。
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矫治的对策
俗话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研究发现,大多数的成年罪犯之所以走到今天这一地步,犯下严重的罪行,给家庭、他人、社会造成严重痛苦和危害,都是和青少年时期没有得到良好而系统的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有着极大的关系,他们或者缺少必要的家庭关怀,或者缺少学校系统的德智体美教育,或者是由于受到社会上不良习气的熏染而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更有甚者就是抱着破罐破摔的心态而混迹于社会,随波逐流。因此要减少和预防控制整个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一个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1、大力推进法制教育
青少年时期是学习文化知识的大好时光。因此,我们要让未成年人学习一些基本法律知识,使他们懂得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等多种媒体,通过以案释法、法制论坛等多种形式,在未成年人中开展法制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力度,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观念深入人心。
2、加强社会环境的管理
(1)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第一,要严格审核文化娱乐场所的开办,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或违反规定的娱乐场所;第二,对持证经营的娱乐场所要组织经常性和突击性检查,违规者坚决给予取缔。第三,加强对娱乐场所和游戏机室外围的巡逻,严格控制未成年人进入电子游戏室、录像室、歌舞厅、网吧等场所,同时为未成年人多提供一些健康的活动场所。(2)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重视失足、回归未成年人的帮教。让每个失足的未成年人都能认识到其自身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让社会、家庭、学校、教师、司法机关都来重视并实施这一工作。
3、强化家庭教育,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家庭是传播和学习科学知识、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场所和课堂。家长的素质如何、教育方法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素质。对此,家长要不断地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学习和掌握基的心理学和教育学知识,采用科学的教育方法,达到良好的效果;和孩子谈心,倾听他们的烦恼,化解他们的忧虑,以文明的谈吐举止、乐观的态度、高尚的情操、进取的精神感染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促进孩子健康人格的形成。
4、改革传统的教育模式,努力提高学校对在校学生的管理水平
在校学生的犯罪率虽然不高,但从学校产生出来的“问题少年”却不少,因此中小学校应当肩负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责任。学校的教育工作应当顺应时代的潮流,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从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方面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既要抓智育,更要抓德育。
5、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引导和保护
“留守儿童”相比一般的未成年人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关爱和呵护。因此,我们全社会应动员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来关心和帮助他们健康成长。首先,从家庭的角度看,那些父母外出务工、经商时,如果孩子已经上学,而又没有相当可靠的人作为监护,最好能够留一个在家照顾孩子的学习与生活起居,保证家庭教育完整性,这样家长可以跟学校经常保持联系,共同承担起教子责任。二是在沟通的内容上,不能只谈学习、考试,要更多的关心他们的生理、心理与情感,更多的关注他们的所思、所想、所做、所为。其次,学校要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与管理。各个学校都应把关心他们的情感作为教育的重点,学校要成立专门的“留守儿童”组织,让他们在老师、学校的引导下自己管理自己。建立相关的学生档案,以利于对留守儿童开展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教育。最后,建立完善的农村社区儿童少年教育和监护体系。少年儿童的教育历来是家庭、学校与社区共同的责任,在家庭教育缺位的情况下,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社区教育机构就显得尤为迫切。聘请当地社会上一些是基层党政机关人员中的富余人员、中小学校中的退休人员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来管理和监护外出人员的子女,共同构建农村学生健康发展的教育和监护体系。
6、综合治理是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途径
要形成以学校为中心的社会、学校、家庭、司法机关“四位一体”的教育,让学校、家庭、社会、司法机关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四道防线。学校在未成年人教育方面起到主导作用,但仅仅依靠学校一方的努力是不够的,应当形成家长与学校的联动,从而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在依法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应当积极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感化、教育、挽救工作,深入学校、社区搞好法制宣传。
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摆在我们面前。由于其广泛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基础,我们不可能仅靠打击毕其功于一役,而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这一宏大的社会工程深入、持久、广泛地开展下去,从而创造一个安宁、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不仅是我们对未成年人的责任,更是对社会、对国家所应有的负责态度。